大集美文理短期補習班學生就讀契約




 




一、    
本契約依據台北縣政府教育局「臺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」訂定。




二、    
本契約之有效時間自學生報名入班就讀之日起,至學生離班之日(以繳費收據登載時間為憑)止。大集美補習班接洽入學之人員應於學生報名時提示本契約。




三、    
 
大集美文理短期補習班班址為台北縣三重市集美街2112樓,立案字號:府教社字第0980609885號。




四、    
新生對欲報名之班別得以試聽,以一次為限。試聽後若不願就讀者,本次上課得以免費。試聽後若報名者,學費收費起算日係自試聽日起算。




五、    
 
新生自第二次上課前(含試聽課)即應繳交學費,因故未能繳清學費者,應在第二次上課前繳交訂金,餘額應於第三次上課前繳交,否則本班得拒絕學生進班上課,且訂金若未逾第八條相關內容之金額,則不予退還。




六、    
本班於每年元旦、端午、中秋節當日、春節假期(除夕前一日至之後一週)、七月第一週(學年準備週)等時間休假停課;颱風等災害停課則依照政府公告辦理。上開休假停課等均同意不予補課亦不退費,惟若有重大課程落後等情形,補習班應安排補課且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


七、    
學生欲提用之課程錄影資料,應事先提出預定申請,相同內容以提用兩次為限,且限班內閱覽,已預約卻未出席者視同已提用一次。若欲追加閱覽次數或為未繳費期間之課目課程,應繳交工本費每科每次五百元整。




八、    
學生繳費後因故無法就讀欲退費者,應依「臺北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」第31條規定辦理,內容如下:




1.   實際開課日前三十日(含)以前申請退費者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;實際開課日前二十九日內申請退費者,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九十。




2.   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申請退費者,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。




3.   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,但未逾三分之一,申請退費者,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。




4.   在班期間已逾三分之一者,得不予退費。




5.   前項各款之費用,包括學雜費、講義費、實習材料費及其他費用。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;因故停班、停課者,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。2




九、    
學生入班上課後應有為成績進步為目標之體認,應遵守本班所有教學計畫,上課應準時到班、按時完成並繳交作業。若補習班認學生有應加強輔導之必要,得要求學生到班輔導、次數不限,到班輔導視同正課。若有正當理由請假缺席者,應於下次上課前預約補課。若學生與家長未能達此條要求,本班對學生成績未能進步之結果不需負責。




十、    
學生到班上課應自行攜帶講義,若未帶講義需使用臨時講義者,應繳交臨時講義工本費10元。




十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學生如患傳染病到班,本班有拒絕學生進入補習班之權利。惟痊癒後可免費預約就讀所屬課程之錄影資料閱覽。




十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學生入班後應服從補習班教師與幹部之指導,若有重大違紀如下列情形之一經溝通無效者,本班得以開除,退費則依第八條規定辦理:




1.     上課時不願遵照任課老師指導,嚴重影響上課秩序,甚至辱罵師長或幹部。




2.     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,亦應視情形照價賠償。




3.     在補習班內打架、喝酒、抽煙等不良行為。




4.     在補習班內行犯罪行為,如偷竊等。




5.     其它社會一般觀感之重大不良行為。




 




十三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本契約於新生報名時簽署,續班時仍為有效,本班對學生與家長不需再予提示。惟遇契約內容修訂時,則須重新提示。




十四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本契約本班保有修訂之權利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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